关于加强教学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2006年1月13日发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在《教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上课的有关规定
1.教师必须按照《教学管理办法》组织学生上下课,否则按《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教师在实验室、机房、操场上课,如果课间10分钟不休息,可提前10分钟下课。
3.教师在教室、实验室、机房、操场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学场地,发现一次核减1学时,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师因公出差期间的教学任务处理
1.教师因公出差包括:
(1)参加学校批准的校外会议、校外业务学习(学历教育除外)。
(2)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上课和考试,具体包括:非脱产、中南大学、技能鉴定所、大学部、铁道部司机培训上课和考试等。
2.教师因公出差期间的教学任务处理和津贴核算:
(1)教师因公出差必须按《教师调代课管理办法》办理代课手续,代课人必须是校内专职教师,代课人按本人的技术职务和学校规定的教师课时津贴测算标准享受相应的代课津贴。
(2)教师因公出差找不到代课人,课时自然损失,每班每门课程自然损失课时不得超过当学期该课程教学任务的10%。否则,取消教师当学期剩余时间出差的资格。
(3)教师参加学校批准的校外会议、校外业务学习,期间按出差天数折算教师出差期间的津贴(参照标准750元)。
(4)教师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上课和考试,期间只享受相应部门的上课和考试津贴。
3.教师因公出差必须本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出差:
(1)办理好代课手续(主考教师未做好考前准备或考试期间不得出差)。
(2)办理出差申请,具体顺序是:本人申请——教研部主任签字——教务科长签字——主管校长签字。
4.教师利用假期、双休日、法定休息日出差或平时出差不影响正常上课的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三、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处理
1.教师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要按学校人事科的规定办理手续。
2.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按《教师调代课管理办法》办理代课手续,代课人必须是校内专职教师,代课人按本人的技术职务和学校规定的教师课时津贴测算标准享受相应的代课津贴。
3.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找不到代课人,期间占用机动课时,占用的机动课时自然损失,每班每门课程自然损失课时不得超过当学期该课程教学任务的10%,否则,教务科直接委派他人代课。
4.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期间按学校规定核算各种津贴。
四、考试课记分办法
1.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2.平时成绩由测验成绩、作业成绩、考勤情况、实验成绩等构成,占总成绩的40%。
测验成绩占总成绩的15%,平时测验一般应在每学期的前三个月每月组织一次,一学期不少于三次。
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15%,学生每月至少交一次作业,经教师批改后记录成绩,作业成绩一学期不少于四次,实验报告成绩并入作业成绩。
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10%,教师应严格考勤,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3.期末考试试题按百分出题,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60%;安排专用实践教学周的课程,实践教学成绩如不单独考核,其成绩占总成绩的1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50%。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按0分处理:
(1)平时测验缺考两次及以上;
(2)作业缺交两次及以上;
(3)缺勤1/3及以上;
(4)随课安排的大型作业、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成绩不合格的。
五、考查课记分办法
1.考查课成绩采取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由平时成绩来评定。
2.平时成绩由测验成绩、作业成绩、考勤情况、实践教学成绩等构成。
测验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测验一般应在每学期的前三个月每月组织一次,一学期不少于三次。
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20%,学生每月至少交一次作业,经教师批改后记录成绩,作业成绩一学期不少于四次,实验报告成绩并入作业成绩。
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20%,教师应严格考勤,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安排大型作业、综合实验一周以上的课程,若大型作业、综合实验不单独考核,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其他三项成绩各减少10%。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查成绩为不合格:
(1)平时测验缺考两次及以上;
(2)作业缺交两次及以上;
(3)缺勤1/3及以上;
(4)随课安排的大型作业、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成绩不合格的。
六、实践教学记分办法
1.本条目的实践教学指实习或单独考核的大型作业、综合实验等。
2.实践教学成绩采取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根据实训指导书要求考核记分。
3.实践教学成绩不合格,学校不再安排重修的机会。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实训成绩不合格:
(1)旷实习、实训一天及以上,
(2)请假缺勤1/3及以上;
(3)未按规定完成实习任务;
(4)实习、实训期间非正常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
七、补考记分办法
1.补考分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肄业后补考三种类型。
2.补考结束3天内,教师要如实上报补考成绩。
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统一按60分记入学生档案,60分以下的按期末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补考旷考、考场作弊或违纪,补考成绩按0分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补考:
(1)期末考试旷考、考场作弊或违纪,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
(2)学期补考旷考、考场作弊或违纪,不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3)毕业前补考旷考、考场作弊或违纪,不允许参加肄业后补考。
八、本《规定》从2006年2月27日起执行,与《教学管理办法》冲突的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教务科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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